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