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