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按照承接查验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