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三)掐花摘果、折枝;(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