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