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