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