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