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内的商业服务应当在固定的网点进行。商业网点的布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得破坏园林景观,不得妨碍游览秩序。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不得在其管理的园林内从事商业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