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内的商业服务应当在固定的网点进行。商业网点的布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得破坏园林景观,不得妨碍游览秩序。

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不得在其管理的园林内从事商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