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园林的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或者其他专业企业承担。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企业,订立委托管理合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委托企业所承担的养护管理及其他专业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