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开展督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