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有效督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