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督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