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四)对教育督导室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