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