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