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