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四条已修改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