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