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跨境无线电通信。

需要建立跨境无线电通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