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