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