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