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停业或者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的,应当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停止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缴销、封存运营证件,拆除运营标志和里程计价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