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