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并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向当地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