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