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并加强对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农民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或向水体弃置秸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