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督查,可以通报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办理信访事项时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本级和上级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