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督查,可以通报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办理信访事项时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本级和上级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四)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