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可以将建议的采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