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可以将建议的采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