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