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八条有效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