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

(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

(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