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经营台账或者未开具农药销售凭证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