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份卫生杀虫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杀虫剂;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