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份卫生杀虫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杀虫剂;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