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实施统一灭鼠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杀鼠剂,其组织者应在施药前将杀鼠剂样品送检,并经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销售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