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专项资金的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