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华侨在本市办理子女就读、升学、照顾生育、社会救助等事务需要认定身份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