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