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但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已经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