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