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除按规定依申请审批之外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填海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应当依次经同级人民政府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或者竞价,不受单位住所地和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