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应当火化的尸体实施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火化手续;逾期拒不办理的,由民政部门实行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负担,并由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违法土葬提供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