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办理火化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书:(一)丧事承办人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医院或者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签署尸体处理意见书;(二)医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供尸体处理意见书。符合前款规定的,殡仪馆方可对尸体进行火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