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三)道路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