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教育、司法行政、卫生、气象、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