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四)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靠近进入车道的车辆先行;左右两侧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