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