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