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