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