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