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